1. 目的
香港有機認證中心有機驗證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成立對以下的細則及營運上作出研究、評核、審議及調查,同時委員會應確保對公眾有透明度:
1.1 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之修定;
1.2 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生產會員之申請及評核;
1.3 轉型有機耕種及有機耕種農地之認定;
1.4 轉有機及有機栽培使用物品之認可申請;
1.5 轉有機及有機栽培標籤之使用;
2. 委員會之人數及選任
2.1 委員會之人數須超過7名至15名以內之委員組成;
2.2 主席由香港有機認證中心有機驗證評審委員會委員互選委產生,任期只能任一屆﹝四年一任﹞;
2.3 委員會須由學識經驗豐富者或本中心職員選任;
2.4 委員應由本中心推薦委任;
2.5 委員需申報利益衝突及填寫個人申報表;
3. 委員之任期
委員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4. 委員委任之取消
當本中心及委員會提出合適理由認為不適任時,可取消其委任。
5. 任期屆滿或辭任
當委員任期屆滿或辭任後,若委員人數不足,委員須繼續執行職務至補選合適委員為止。
6. 委員會之召集
6.1 委員會由委員義務秘書長統籌召開;
6.2 委員會可邀請學識豐富者列席;
6.3 本中心可邀請義務律師及會計師列席會議,但列席義務律師及會計師並沒有投票權。
7. 修訂
7.1 所有準則以香港有機認證中心公佈;
7.2 本中心將定時對本守則作出評鑑,如有需要,本中心將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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