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確保消費者、零售商、批發商及生產者對轉有機及有機農產品得到合理的保障及監管,本細則跟據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第20條製定而成。
2. 規範的對象
所有參加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的生產會員,並依據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栽培的人士。
3. 使用標籤的認可
所有使用轉有機及有機標籤的農產品必須向本中心申請及認可方可使用。
4. 標籤的種類
香港有機認證中心認可之標籤分為以下兩類:
4.1 香港有機認證中心轉有機產品;
4.2 香港有機認證中心有機產品。
5. 認可之申請
5.1 申請人必須是本中心認可有效的生產會員;
5.2 申請者可填寫表格﹝有機農產品驗證標籤申請表﹞向本中心申請,並繳交有關審查之費用﹝標籤審查之用﹞;
5.3 本中心評審委員會將作出審查,通過審查本中心將交予合適有關標籤的數量;
6. 農產品之檢定
本中心將於農產品種植期間及收成時期檢驗有關的樣本。
7. 標籤之使用
經檢驗合格的農產品應按以下的方法使用標籤:
7.1 香港有機認證中心轉有機產品標籤:本中心的轉型有機耕種生產會員按照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出產之農產品;
7.2 香港有機認證中心有機產品標籤:本中心的有機耕種生產會員﹝已認定為有機生產者﹞按照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出產之農產品;
7.3 標籤須張貼於指定的包裝地方上,標籤損毀或沒有標籤者無效;
7.4 所有使用的標籤,其標籤編號必須作出良好的記錄,以便本中心及輔導單位出檢查;
7.5 未經本中心認可的農產品一律禁止使用本中心的標籤。
8. 標籤之費用
使用本中心標籤的有關費用,使用須繳交給本中心,有關詳情由本中心安排。
9. 標籤之取得
9.1 標籤之管理由本中心執行;
9.2 標籤使用者可向本中心申請有關的標籤數量,並由本中心安排交予申請者。
10. 取消使用標籤之安排
本中心將按下列情況之發生,取消標籤使用的資格,所有的標籤須立即交回香港有機認證中心本中心,所繳交之費用將不獲發還:
10.1 標籤使用不正確;
10.2 經本中心評審委員會判定。
11. 修訂
11.1 所有準則以香港有機認證中心公佈為準。
11.2 本中心將定時對本守則作出評鑑,如有需要,本中心將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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