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機認證中心轉有機及有機栽培農地認定之守則
第一章 總則
1. 目的
1.1 本守則按照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第20條而製定之,本中心評審委員會將按照本守則認定生產的農地。
1.2 農地之栽培必須由本中心認定的生產會員及其指導的農友進行栽培。
2. 轉有機及有機農地
轉有機及有機農地的定義按照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第4條予以分別。
第二章 轉有機耕種農地之認定
3. 轉型有機耕種農地認定之基準
轉型有機耕種農地之認定須符合以下條件:
3.1 生產者須按照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進行栽培超過6個月;
3.2 其農地應與傳統種植的農地有分隔區,不得與傳統農地反覆交替應用;
3.3 種植之土壤、灌溉之水源等應防治受到外來污染。
4. 轉型有機耕種農地認定之手續
轉型有機耕種農地之認定應按以下的規定:
4.1 參加者須填寫有關的申請表格,並須詳細填寫有關的資料,並繳交審查手續費﹝農地認定之用﹞,向本中心申請;
4.2 本中心接受申請後將由本中心或輔導單位抽取田地之土壤及灌溉水源作出土壤重金屬暨灌溉水質檢驗或申請人自行提交本中心及輔導單位應可之化驗報告作出審查;
4.3 本中心與輔導單位將派檢查員到申請之農地作出檢查並撰寫報告;
4.4 經本中心評審委員會審議後通過後接納後,本中心將發出農地認証編號;
4.5 本中心將定期及不定期作出樣本抽查。
5. 標誌牌
生產者須將農地認証編號展示於農地標誌牌上。
6. 轉型有機耕種農地認定之取消
本中心將按下列情況之發生,取消轉型有機耕種農地之認定:
6.1 以不正當方法獲得認定;
6.2 申請人死亡;
6.3 使用禁用的物品﹝包括未經批准使用的物品﹞;
6.4 其本人提出申請;
6.5 申請人經本中心及輔導員審查後,發現不符合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認定取消者須交回有機農戶認定證書及認証標籤給本中心,同時農地上的標誌牌將不能展示。已邀交的所有費用將不獲發回。
第三章 有機耕種農地之認定
7. 有機耕種農地認定之基準
有機耕種農地之認定須符合以下條件:
7.1 生產者須按照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進行栽培超過3年;
7.2 其農地應與常規種植的農地有分隔區,不得與常規農地反覆交替應用;
7.3 種植之土壤、灌溉之水源等應防治受到外來污染。
8. 有機耕種農地認定之手續
有機耕種農地之認定應按以下的規定:
8.1 參加者必須是本中心的生產會員;
8.2 本中心接受申請後將由本中心抽取田地之土壤及灌溉水源作出土壤重金屬暨灌溉水質檢驗或申請人自行提交本中心及輔導單位應可之化驗報告作出審查;
8.3 本中心與輔導單位將派檢查員到申請之農地作出檢查並撰寫報告;
8.4 經本中心評審委員會審議後通過後接納後,本中心將發出農地認証編號;
8.5 本中心將定期及不定期作出樣本抽查。
9. 標誌牌
生產者須將農地認証編號展示於農地標誌牌上。
10. 有機耕種農地認定之取消
本中心將按下列情況之發生,取消有機耕種農地之認定:
10.1 以不正當方法獲得認定;
10.2 申請人死亡;
10.3 使用禁用的物品﹝包括未經批准使用的物品﹞;
10.4 其本人自行提出申請;
10.5 申請人經本中心及輔導員審查後,發現不符合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認定取消者須交回有機農戶認定證書及認証標籤給本中心,同時農地上的標誌牌將不能展示。已邀交的所有費用將不獲發回。
第四章 附則
11. 備註﹕
11.1 生產者之死亡,其繼承人可向本中心申請作出審查,如繼承人及其農地經本中心審查後通過並符合本守則之規定,將接受為本中心轉有機或有機農戶;
11.2 其繼承人需填寫有關個人及農地的補充資料。
12. 修訂
12.1 所有準則以香港有機認證中心公佈為準。
12.2 本中心將定時對本守則作出評鑑,如有需要,本中心將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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