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機認證中心轉有機及有機栽培生產者認定細則
第一章 細則
1. 目的
本細則由香港有機認證中心有機驗証評審委員會所製定,其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購買轉有機及有機農產品時得到合理的保障,同時指導生產者於生產、包裝及運輸期間,達到認可的標準。
2. 生產者
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生產者可分為以下兩種:
- 轉有機生產者 – 持續實施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六個月以上的生產者。
- 有機生產者 – 持續實施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三年以上並經本中心有機驗証評審委員會檢驗通過的生產者。
3. 生產者的資格
3.1 所有申請本中心認定的生產者必須為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生產的會員﹝以下簡稱“生產會員”﹞;
3.2 同時需修畢本中心的有機生產及生物綜合防治管理的課程;
3.3 於生產過程中須完全放棄使用化學肥料、化學農藥及人工基因改造的種子,並須依據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
4. 生產者的認定
生產者之認定,須依照下列的規定處理:
4.1 參加者須填寫有關的申請表格﹝有機農產品生產同意書、生產農地地圖、有機 農業認證輔導申請表、生產計劃表等﹞,並須詳細填寫有關的資料,並繳交會 員費用,向本中心申請。
4.2 本中心將按有關的申請資料及田地的審查,與輔導單位作出研究予以批准。
4.3 經本中心審查後批准的申請者,本中心將授予附有認証編號及農戶編號的有機 農戶認定證書給申請人。
5. 標誌牌
經批核的申請者須於生產農地上展示包括有認証編號及農戶編號的標誌牌,同 時在標誌牌上應包括輔導及認証單位名稱。
6. 生產者認定之取消
香港有機認證中心將按下列情況之發生,取消生產者之認定:
6.1 申請人自行提出;
6.2 申請人死亡;
6.3 申請人經本中心及輔導員審查後,發現不符合轉有機及有 機農法執行基準;認定取消者須交回有機農戶認定證書及認証標籤給本中心,同時農地上的標誌牌將不能展示。已邀交的所有費用將不獲發回。
第二章 附則
7. 備註
7.1 生產者之死亡,其繼承人可向本中心申請作出審查,如繼承人及其農地經本中心審查後通過並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將接受為本中心轉有機或有機農戶;
7.2 其繼承人需填寫有關個人及農地的補充資料。
8. 修訂
8.1 所有準則以香港有機認證中心公佈為準。
8.2 本中心將定時對本守則作出評鑑,如有需要,本中心將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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