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飼養禽畜須知
16. 飼養的環境
16.1 家禽及家畜飼養的地方需保持空氣流通及有充足的光線。
16.2 家禽及家畜需在良好的地方及低密度下飼養。
16.3 家禽及家畜飼養的地方需保持清潔。
17. 飼料
17.1 鼓勵使用轉有機及有機栽培生產的飼料。
17.2 禁止使用合成添加抗菌劑及生長促進劑等藥物。
18. 排泄物之處理
飼養者應收集所有的禽畜排泄物並利用作堆肥,完全腐熟的堆肥才可用作栽培植物的肥料。
19. 飼養條例
須根據當地法例進行,不得違反法律。
第四章 農產品之收集及銷售
20. 農產品的處理
20.1 轉有機及有機耕種生產的農產品,其收成、儲存、包裝、加工及出售的過程中,所有化學合成的添加劑、漂白劑、殺蟲劑及殺菌劑一律禁止使用。
20.2 於上述及運輸的過程中,應小心避免轉有機及有機耕種生產的農產品受到外來污染,須與常規農業的產品隔離。
21. 農產品的銷售
21.1 所有收成的農產品須加上合適的標籤,同時必須作出記錄。
21.2 附加的香港有機認證中心的標籤必須經香港有機認證中心認可及批准後方可使用,有關標籤之使用於培標籤使用守則中另述。
第四章 附則
22. 農地之認定
22.1 轉有機及有機之農地須由本中心及輔導單位執行認證。
22.2 生產者須依照本基準進行栽培。
23. 準則之製定及修改
23.1 所有準則以香港有機認證中心公佈為準。
23.2 任何之意見,會員可以書面表達,本中心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有需要後作出修改。
23.3 本中心將定時對本守則作出評鑑,如有需要,本中心將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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