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細則跟據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第10及11條製定而成。
2. 認可之申請
加入本中心轉有機及有機農法的會員於耕種時須向本中心申請有關的物品,申請者須將樣本連同包裝說明﹝如有者﹞,並附上有關的製造商及成份,同時填上申請表交回本中心評審。
3. 審查
本中心評審委員會將作出評審及檢驗是否予以批准。
4. 認可之依據
物品之申請依據,須按下列條件:
4.1 物品之安全性;
4.2 物品是否達到良好之效果;
4.3 是否符合當地之法律;
4.4 對環境及生態之影響。
5. 評審之結果
本中心將以書面將評審結果連同申請表通知申請者。
6. 認可物品之公告
本中心將定期修定轉有機及有機農法執行基準第10及11條的物品清單。
7. 認可物品的應用
7.1 本中心及指導單位將給予使用者給適的指導;
7.2 生產者於使用有關物品時應填寫轉有機/有機田間管理記錄冊作記錄,
並需交予本中心審查,有關記錄冊需保留三年;
7.3 本中心將不定期對已審查的物品作出抽查。
8. 違反有關規定之處理
如生產者違反規定,生產者將禁止使用本中心的認証標籤,並將交予評審委員會作出審議,本中心有權取消違反者所有的認定資格。
9. 修訂
9.1 所有準則以香港有機認證中心公佈為準。
9.2 本中心將定時對本守則作出評鑑,如有需要,本中心將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作 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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